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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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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令第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受乡(镇)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 第五条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低保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活期存折发放。 低保对象凭专用活期存折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可以给予临时性救助。 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低保对象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 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不满1年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 无正当理由 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四)有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六)有 法定赡养人 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奖励性补助金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一)优待抚恤金;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教育抚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其他应当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奖励性补助金。 第三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或者身份证。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咨询和帮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由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给予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农村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乡(镇)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驻村干部、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制作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笔录等材料报送乡(镇)审核。 第十九条乡(镇)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无异议的,应当将拟决定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无异议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低保待遇自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次月享受。 第二十一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分别在送审低保待遇申请材料前,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回族聚居的村也可以在清真寺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应当填写公示情况说明。 任何人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乡(镇)、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低保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拟决定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一)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二)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者死亡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取消低保待遇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及时提出取消低保待遇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作出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低保对象送达《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二十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拟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五章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低保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 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自低保资金拨入之日起5日内转存入低保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发放或者扣留。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专用存折账户时,应当免收账户服务费、查询、挂失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 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公开联系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将低保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及低保待遇标准、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告,接受咨询和社会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无效,由乡(镇)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一)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 (二)未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的; (三)未邀请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列席村民代表会议的; (四)未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的; (五)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或者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农村居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乡(镇)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内容和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的,由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农村居民对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时间为1958年10月25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如下: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宁夏最新的防疫如下:1、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需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和工作单位报备,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沈后满14天,其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或直辖市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需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和工作单位报备,尽快到附近核酸采样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按要求进行14天健康监测;前往核酸采样的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保持一米距离,如实告知旅居史。3、省内外来(返)沈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向社区(村屯)、单位和酒店报备,第一时间接受核酸检测,同时开展居家健康监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入境返宁人员闭环管理,在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返宁后,严格执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措施。对中高风险地区入宁人员要在6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落实居家健康监测7天。所有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末次核酸检测阴性,由辖区疾控部门或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评估无异常后,方可解除管控措施。对个别重点监测对象,经评估后可视情延长居家健康监测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宁夏防疫的最新如下:1、解除隔离入境返宁人员:对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后入宁人员,在社区指导下严格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2次核酸检测措施,严防境外疫情输入;2、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宁人员,严格落实查验3天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和2次核酸检测措施3、对国内低风险地区入宁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措施,无异常者正常通行;3、防疫时有变化,建议来宁夏、银川前电话咨询最新询问隔离、核酸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封多久可以解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在查封时,会有一个期限,查封期限届满前,人民没有延长查封期限的,查封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解封,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使查封的期限还未到期,人民也必须立即解封: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2种观点: 电信诈骗的银行卡结案后能解封。在结案前不会解冻。只要案件没有结案,就可以续签,直到案件结案。如果是钱,通常需要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的期限为两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由机关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第3种观点: 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银行柜台进行相关解冻业务。银行卡被司法冻结最长可冻结六个月,在冻结六个月后自动解封。因司法需要被冻结:①按规定缴纳罚款;②等办理完成相关事宜,不需冻结时即可解冻;③一般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可要求追加至一年或永久冻结。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令第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受乡(镇)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 第五条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低保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活期存折发放。 低保对象凭专用活期存折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可以给予临时性救助。 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低保对象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 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不满1年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 无正当理由 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四)有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六)有 法定赡养人 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奖励性补助金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一)优待抚恤金;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教育抚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其他应当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奖励性补助金。 第三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或者身份证。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咨询和帮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由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给予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农村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乡(镇)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驻村干部、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制作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笔录等材料报送乡(镇)审核。 第十九条乡(镇)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无异议的,应当将拟决定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无异议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低保待遇自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次月享受。 第二十一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分别在送审低保待遇申请材料前,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回族聚居的村也可以在清真寺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应当填写公示情况说明。 任何人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乡(镇)、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低保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拟决定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一)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二)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者死亡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取消低保待遇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及时提出取消低保待遇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作出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低保对象送达《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二十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拟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五章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低保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 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自低保资金拨入之日起5日内转存入低保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发放或者扣留。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专用存折账户时,应当免收账户服务费、查询、挂失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 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公开联系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将低保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及低保待遇标准、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告,接受咨询和社会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无效,由乡(镇)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一)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 (二)未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的; (三)未邀请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列席村民代表会议的; (四)未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的; (五)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或者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农村居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乡(镇)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内容和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的,由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农村居民对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收费?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5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元-50000元/件;(4)只办理二审阶段或再审的,依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20000—30000元/件,曾办理一审或二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三、按标的收费标准。标的额收费比例。1万元以下1000-3000元。1—10万元8%—9%。10—100万元6%—8%。100—500万元4%—6%。500—1000万元2%—4%。1000—5000万元1%—2%。5000万元以上0.5%—1%。工商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吗工商局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只是市监局里的一个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现在应该大多是在尝试联合的监管模式。工商局是不是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不是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收费规定?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5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元-50000元/件;(4)只办理二审阶段或再审的,依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20000—30000元/件,曾办理一审或二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三、按标的收费标准。标的额收费比例。1万元以下1000-3000元。1—10万元8%—9%。10—100万元6%—8%。100—500万元4%—6%。500—1000万元2%—4%。1000—5000万元1%—2%。5000万元以上0.5%—1%。《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第24条

第3种观点: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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