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族区域自治有司法自治吗

民族区域自治有司法自治吗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有立法权,可以制定适合自己民族自治的法规,切只在该区域适用。但一般不会和国家法律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3种观点: 能。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区属于管辖,只是在某些特定民族事项上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四、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五、组建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八、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法律与其他地区是一样的,除非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对法律做了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是人还是其他省区的,都一律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3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可以有自己的法律,因为自治区的情况和我们普通省级行政单位的情况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可以有自己的法律,因为自治区的情况和我们普通省级行政单位的情况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1种观点: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如下:1、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公布施行。2001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七十四条。该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总的原则和基本内容;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确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和人民的性质、权限;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职责;明确了本法施行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我国少数民族所聚居管理的区域自治地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作出了以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