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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可以有偿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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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居住权的设立还难以操作,房管部门现阶段还不能进行居住权的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确立的,设立居住权要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双方要签订居住权合同,然后我们的房产证和居住权合同要等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增加居住权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制度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典增加房屋居住权制度,是对居住权的进一步明确,包括居住权的设立、登记、解除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居住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增加房屋居住权制度,是对居住权的进一步明确,包括居住权的设立、登记、解除等的规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的居住权是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并且是合法有效的,那房子的所有权人将房子卖给第三人也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后居住权还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有居住权的房子不可以卖。因为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有居住权是不代表可以卖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权的同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卖房子的。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买卖居住权超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房子卖出后还可以继续居住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居住权的设立还难以操作,房管部门现阶段还不能进行居住权的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确立的,设立居住权要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不需要。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也低于租金。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居住权的设立还难以操作,房管部门现阶段还不能进行居住权的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确立的,设立居住权要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补偿,一方依据拆迁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有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无权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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