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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保护,在月经期间不得让她们从事高空、装卸等繁重体力劳动和低温、冷水作业,应临时安排其他工作;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其原标准工资不变;在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为:1、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3、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2种观点: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0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政治权利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人身权利第八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妇女组织的工作。第四条妇女应当学法、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第五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市、县(区)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人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二)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五)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第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政治权利第九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第十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妇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数,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基本相适应。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规划,在升学、培训和提拔、录用干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妇女。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年11月26日赣府发〔19〕101号发布,2005年9月6日省令140号修正)。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第一条根据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不招收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在女职工休假期满以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和工种。第五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第六条禁止安排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早期即应调离以上劳动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由于条件无法照顾的,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到婴儿满一周岁。产假和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其余假期工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七条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含市属、省属,下同)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第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强烈震动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以及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少工作量。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对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作业或工种的,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到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十一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职工,按以下规定给予哺乳时间:(一)在每一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二)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三)所在单位未设哺乳室,又不能解决哺乳期内女职工临时就近住宿问题的,哺乳时间应增加路途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应减少劳动定额;(四)自行放弃哺乳时间参加劳动的,单位可酌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女职工抚育婴儿满周岁后,婴儿身体虚弱,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女工密集型企业,安排确有困难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限期内解决,并对限期内从事夜班工作的女工给予适当的营养津贴。第十六条不得因女职工按规定休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也不得因此影响其调整工资和扣发其基本奖金。第十七条对更年期女职工,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适当给予休息;若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第十凡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逐步设置淋浴室、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冲洗室按最大班女工人数设置:一百名至二百名的,一具冲洗器;每增加二百名,增设一具;女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要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具及水桶等卫生保健用品。有条件的单位应在车间附近设置孕妇休息室,全厂女职工人数在一百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该所的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设置。第十九条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患病者,应及时治疗;女职工多或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凡有医院、医务室(所)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卫生的宣传、保健工作以及妇幼保健设施的管理。第二十条女职工保护经费的列支(一)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按每人不少于零点二五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企业在福利经费项目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二)妇科病普查、孕期及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由所在单位或公费医疗单位统一负担,经费列支医疗费科目。(三)女职工卫生设施费,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应配备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单位,可适当增加预备定员。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起诉。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对于计划外和未婚怀孕、生育、人流的女职工,按《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假期规定准予休假。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进行分级确定。(二)“一级高处作业”: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三)“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四)“冷水作业”系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系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江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1种观点: 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保护,在月经期间不得让她们从事高空、装卸等繁重体力劳动和低温、冷水作业,应临时安排其他工作;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其原标准工资不变;在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为:1、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3、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停利通区第八小学、第十小学、第十一小学、第十二小学、第十三小学、第十四小学、第十五小学等7所学校乡镇补贴。不存在教育局取消上述学校乡镇补贴的情况。由于乡镇补贴发放范围的调整事关教师切身利益,教育局高度重视,正会同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就发放范围进行协商并上报区委、,待利通区区委、专题研究后确定发放范围。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意见》 (一)补贴范围。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和县级以上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乡镇(不包括银川市三区所属城市建成区的乡镇和市、县(区)所在地的乡镇)的工作人员

第2种观点: 1、补贴标准:按照川区、山区(仅指山区九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档。补贴范围: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工作人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一类乡镇:城关镇、洛门镇、山丹镇。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二类乡镇:马力镇、滩歌镇、鸳鸯镇、四门镇、温泉乡、龙台乡、桦林乡、咀头乡、高楼乡、榆盘乡、杨河乡。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三类乡镇:沿安乡。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补贴标准:按照川区、山区(仅指山区九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档。补贴范围: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一类乡镇:城关镇、洛门镇、山丹镇。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二类乡镇:马力镇、滩歌镇、鸳鸯镇、四门镇、温泉乡、龙台乡、桦林乡、咀头乡、高楼乡、榆盘乡、杨河乡。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三类乡镇:沿安乡。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宁夏社保缴费标准按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639元/月)-300%(18195元/月)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18195元/月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按3639元/月核定缴费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2种观点: 2021年宁夏社保缴费档次表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6、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宁夏的最低标准交的,一般就5%。一般来说国企各种社保交的要多一点,私有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都把缴存基数压得比较低,交的就比较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种观点: 宁夏就业补贴2021标准补贴1200元每人每年3人,以100元每人每月标准按月发放。3人以上,推荐人增加民航就业、实习推荐补贴100元每人/月,不受上限。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执行部门、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2种观点: 一、宁夏就业补贴怎么申请?1.打开微信app,搜索宁夏就业补贴。2.然后找到就业补贴入口,点击打开。3.之后填写个人信息,点击提交申请即可。二、宁夏就业补贴在哪申请?1、 宁夏大学生就业补贴需要先填好相关资料。2、 最后向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三、宁夏就业补贴的活动有哪些?1、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2、 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考录等。法律依据:《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 》第七条对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高校特困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3种观点: 宁夏大学生就业补贴如下:一、基层就业1、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2、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考录;3、职称评定向基层倾斜,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提前1年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1、给予社保补贴,实施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2、融资贷款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3、职称评定一视同仁,企业和非公组织人员评定职称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条件参加评定,基层人员评定职称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三、公共就业服务1、组织校园宣讲活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送、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2、编印高校毕业生问答手册;3、办理《就业创业证》。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2、给予创业补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3、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五、培训实习见习1、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2、提高实习见习待遇。法律依据《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 》第七条 对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高校特困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人才引进方面,对全职引进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至220万元的安家费、每月2000元至5000元工作补助,连续补助5年。根据行业差异、项目类型、体量大小等因素,给予8万元至300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在人才培养方面,实施院士后备、领军人才、青年拔尖、青年托举人才培养工程,按照每人500万元、50万元、6万至10万元、3万元给予资助。对企事业单位选送中青年人才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深造,按每人每年3万元至4.5万元的标准资助。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开发利用好国际国内人才资源,走育引并举之路。科学制定引才规划,结合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实际,明确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注重学术梯队建设,促进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水平不断提升。用好用活引进人才,既要待遇留人,更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真正做到按需引进、以用为本。二、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集成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与资源,进一步加大海外引才工作力度。重点引进学科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引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优先保证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人才需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事业单位录用开通绿色通道。博士人才(双证)到宁夏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等,直接入编;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人才,只要专业对口且急需紧缺的,不用考试,直接考察、考核录用。2. 安家补助可叠加享受。与宁夏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220万元安家费。用人单位提供安家费的,可叠加享受。3. 住房保障租购并举。用人单位可向高层次人才提供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周转房,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每月2000元—3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最长连续发放5年(符合条件的,也可减免租金入住各市县人才公寓,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共有产权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3种观点: 银川人才引进如下:1、预引资助。在读博士,可与宁夏企事业单位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2—3年,毕业后来宁工作;2、绿色通道。全日制博士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等,直接入编;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只要专业对口不用考试,直接考察、考核录用;3、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在我区任一城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转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向拟落户地机关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在外市县的,户口可保留在银川市辖区内;4、安家补助。对引进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人才,自治区财政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20万元—220万元安家费;5、住房保障。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周转房,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每月2000—3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连续发放5年;6、工作补助。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企业工作的,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自治区财政按月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7、科研资助。除用人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外,自治区财政给予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人才最高300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其中给予引进的全日制博士10万元—5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资金;8、配偶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宁工作,原则上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专长予以安置。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愿参加宁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宁夏户籍人员可按宁夏户籍人员条件报考;9、子女教育。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试安排进入优质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安排在示范性高中就读;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中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子女当年可在宁夏参加高考;10、 职称晋升。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组织同行业专家组成的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考核认定;11、 后续培养。全日制硕士优先列入宁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每年资助3万元;全日制博士优先列入宁夏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每年资助6万元—10万元,连续资助5年,支持自主选题开展研究或自主创业,促进尽快成长成才;12、 金融服务。专设“人才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最高100万元授信额度的专属信用卡,满足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消费资金的临时周转。专设“人才保”,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量身定制保费低、保障高、超值服务的专属人社保险产品;13、 医疗保健。确定自治区、市、县(区)部分医院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开通人才就医服务热线或专门服务窗口。各类人才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在人才定点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14、 创业支持。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采取基金扶持、股权投资、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资助。开展“人才投”,鼓励有关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综合运用参股、联合投资、股权直投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15、文化旅游。全日制博士等人才在宁夏范围内的A级景区、文化艺术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收或减半收取景区门票或场馆设施使用费;16、休假疗养。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活动,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每5年享受一次公费休假疗养,其他人才由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休假疗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免费乘坐宁夏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综上所述,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法律依据】:《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人才引进是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无法完成人才引进工作,人才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人才引进是人才战略开展的前提。要在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的同时,认真学习引进人才的创新创业精神。当今世界国际间、区际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说到底又是创新型人才的竞争。我们在大力吸引人才、充分使用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精神的学习,特别是深入学习和领会引进人才的创新精神。要从宝贵的创新精神中汲取营养,全面提高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社会、创新型企业等积淀力量。

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商投资者应当是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合同。(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并按验资当日的国家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中有关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首期缴付的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组织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实行预先登记制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第九条经核准预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第2种观点: 一、中卫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已失效,建议核实)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行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令第567号)第五条第一款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二、中卫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6、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三、中卫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第3种观点: 一、银川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二、银川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1、仅限外资企业;2、含港、澳、台。三、银川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地点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侧营商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第1种观点: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发展高效、绿色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各级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土地、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要素保障,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发展高效、绿色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在黄河流域这样的农业大区,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发展高效、绿色农业,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生产环境;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等途径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也应当加强对农业主体的扶持,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壮大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面临哪些挑战?黄河流域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首先,黄河流域地区的自然条件复杂、气候干旱,加之土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其次,农业科技水平相对滞后,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此外,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缺乏有效的农业生产保障。最后,农产品质量、品牌建设等方面有待提高。通过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可以促进黄河流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业竞争力。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农业现代化的引导和扶持,创造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和环境,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的发展。重点支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土流失等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比如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黄河流域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同时,也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来鼓励支持。此外,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环境条件和文化资源,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发展也是重要的支持方向。可以加强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和设备,同时积极发展绿色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文化旅游方面,可以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丰富黄河文化旅游产品的种类和内涵,促进黄河流域的文化交流和旅游合作。黄河是我国重要的母亲河之一,对于保障黄河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大鼓励支持力度,切实推动黄河流域地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拓展内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水土流失问题严重、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为保障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该法的实施对于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也是非常关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降低其在黄河流域保护中的风险。同时,关注在黄河流域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措施,积极参与和推动黄河流域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积极参与关注黄河流域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进展,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拓展内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黄河流域保护监管等。【法律依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每年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工程建设等情况。同时,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需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能够拨打12021投诉有关劳动纷争的事项,12021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询问。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体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做法的投诉、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做法。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规则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限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工人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限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限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薪水和执行最低薪水准则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组织、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组织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的限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2种观点: 西宁劳动局电话号码是0971-6163409。劳动局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并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2、依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险(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劳动安全、劳动环境、工作条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3、依法管理经办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医保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招工等手续;4、完成上级和劳动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1、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2、负责辖区内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3、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4、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5、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6、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7、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8、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3种观点: 西宁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并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则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法律分析西宁劳动局电话号码是。劳动局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并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2、依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险(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劳动安全、劳动环境、工作条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3、依法管理经办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医保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招工等手续;4、完成上级和劳动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1、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2、负责辖区内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3、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4、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5、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6、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7、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8、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拓展延伸西宁劳动局联系方式查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西宁劳动局的联系方式:1.电话查询:拨打西宁劳动局的咨询电话,询问他们的联系方式。您可以致电他们的办公电话,询问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2.网络查询:访问西宁劳动局的官方网站,通常他们会在网站上提供相关的联系方式,例如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您可以在网站上查找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3.询问他人:您可以向当地居民、朋友或同事询问西宁劳动局的联系方式。他们可能会提供有关该机构的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请注意,不同的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联系方式,建议您在查询之前确认所需联系的具体部门,以获得准确的联系方式。结语西宁劳动局,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履行职责,承担监督检查、劳动保险管理、就业服务等任务。您可通过电话查询、网络搜索或询问他人获得其联系方式。了解西宁劳动局的联系方式,有助于您获取更多法律保障与就业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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