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补偿,一方依据拆迁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情况下享有居住权1、享有居住权的情况如下:(1)依照合同约定取得享有居住权;(2)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享有居住权;(3)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享有居住权;(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享有居住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居住权如何设立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有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无权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补偿,一方依据拆迁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情况下享有居住权1、享有居住权的情况如下:(1)依照合同约定取得享有居住权;(2)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享有居住权;(3)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享有居住权;(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享有居住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居住权如何设立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有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无权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种观点: 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一、民法典中居住权是否有时效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有没有时效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期限,没有明确期限的,视为不定期。而居住权纠纷诉讼时间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可以有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无权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的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4、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2种观点: 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如下: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人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房主的继承人也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您可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如果是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用以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简言之,就是不管房产是否属于自己,都享受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不具备收益权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种观点: 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一、居住权纠纷如何立案(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1、立案前要对自己的案子有一个总体的思路,思路的内容包括:(1)首先确定您的诉求,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目的,比如,民间借贷纠纷,诉求就是还款及利息。(2)选择合适的案由,这点相对比较专业,案由通俗的说就是案件的类型,比如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就一个案由,也有一些纠纷有不同的案由,那么意味着选择不同的案由,案件审理的思路也就不同,针对本案的证据取舍也会有所差异。因此选择案由相对较为复杂。(3)确定被告,一个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这点容易理解,向谁主张权利就列谁为被告。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被告,这时千万要记住将被告列全,宁可多列不要遗漏。(4)确定管辖。管辖是指您的案件由哪个受理,除了某些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管辖;同时对于不同的案由可能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因此在选择时要加以考虑,既要考虑地点远近又要考虑将来便于执行。2、准备起诉状。根据确定的被告,管辖、案由、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书写起诉状,最后由原告签名,起诉状越简单越好。3、准备证据材料并编制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包括已经存在的和可能将来取得的。主要涉及证明原、被告身份、案件管辖、案件事实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准备要全面细致。(二)立案时携带的材料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方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是由当事人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的合同确定 的。当事人在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的适用期限、是否 有无偿的使用、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位置、当事人之间 的争议和解决方式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住权 是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的。设立居住权,需要去有关 机关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 同。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 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房屋居住权的权利,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二)房屋居住权的义务,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人设立居住权后,如果居住权设立了期限的,居住权至期限届满后消灭。居住权人要按约定搬离房屋,也可以和房屋所有人约定重新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外、新增的第三种属性。可以理解为单纯给居住人设置的一个物权类型。带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无偿设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要按约定搬离房屋,也可以和房屋所有人约定重新设立居住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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