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活垃圾主要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 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 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四)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六) 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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