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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什么理由派出所会同意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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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派出所是可以改名字的,但是需要的审批。成人改名字,一般比较困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名字是可以改的,派出所没有权利不同意。但是公民姓名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姓名,有关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其次,对于符合要求的姓名变更行为,登记机关的非正当理由拒绝,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反映,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是正当理由,派出所都会批准改名字。比如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不雅文字等等情形。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派出所是可以改名字的,但是需要的审批。成人改名字,一般比较困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名字是可以改的,派出所没有权利不同意。但是公民姓名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姓名,有关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其次,对于符合要求的姓名变更行为,登记机关的非正当理由拒绝,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反映,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是正当理由,派出所都会批准改名字。比如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不雅文字等等情形。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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