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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是债权还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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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概括性来讲,征收拆迁是行政行为,其消灭的是被拆迁人的物权。因为物权的消灭或者转移产生的补偿。如果仅从上述题目,应当是属于物权范畴。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2种观点: 一、拆迁官司属于物权纠纷吗?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能包括很多类型,例如:征收决定违法引发的纠纷、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等等,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为行政纠纷,与房屋产权纠纷无关。但是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存在争议,就有可能涉及房屋产权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纠纷只是可能发生于拆迁中的一种纠纷情形,二者不能划等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2、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4、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在当代的社会,因为拆迁所发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当然的一旦发生的具体的纠纷,就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比如说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拆迁的决定不服的,这是属于行政方面的一些纠纷,所以是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拆迁管理条例》,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并不得强制产权人承担债务和负担。但是,如果产权人存在拖欠税款、债务等情况,应当在补偿费用中予以清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征收、征用房屋、土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不得强制被征收人承担债务和负担。《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补偿款应当有据可查、合理确定,不得强制被拆除户承担债务和负担。但是,如果被拆除户存在拖欠税款、债务以及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等情况,应当在补偿费用中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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