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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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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令第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受乡(镇)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 第五条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低保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活期存折发放。 低保对象凭专用活期存折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可以给予临时性救助。 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低保对象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 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不满1年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 无正当理由 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四)有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六)有 法定赡养人 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奖励性补助金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一)优待抚恤金;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教育抚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其他应当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奖励性补助金。 第三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或者身份证。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咨询和帮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由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给予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农村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乡(镇)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驻村干部、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制作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笔录等材料报送乡(镇)审核。 第十九条乡(镇)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无异议的,应当将拟决定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无异议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低保待遇自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次月享受。 第二十一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分别在送审低保待遇申请材料前,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回族聚居的村也可以在清真寺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应当填写公示情况说明。 任何人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乡(镇)、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低保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拟决定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一)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二)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者死亡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取消低保待遇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及时提出取消低保待遇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作出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低保对象送达《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二十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拟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五章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低保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 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自低保资金拨入之日起5日内转存入低保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发放或者扣留。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专用存折账户时,应当免收账户服务费、查询、挂失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 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公开联系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将低保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及低保待遇标准、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告,接受咨询和社会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无效,由乡(镇)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一)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 (二)未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的; (三)未邀请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列席村民代表会议的; (四)未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的; (五)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或者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农村居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乡(镇)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内容和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的,由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农村居民对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令第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受乡(镇)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 第五条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后公布执行。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低保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活期存折发放。 低保对象凭专用活期存折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可以给予临时性救助。 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低保对象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 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不满1年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 无正当理由 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四)有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六)有 法定赡养人 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奖励性补助金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一)优待抚恤金;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教育抚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其他应当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奖励性补助金。 第三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或者身份证。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咨询和帮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由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给予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农村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乡(镇)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驻村干部、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过程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制作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笔录等材料报送乡(镇)审核。 第十九条乡(镇)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无异议的,应当将拟决定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无异议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低保待遇自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次月享受。 第二十一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分别在送审低保待遇申请材料前,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作出给予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回族聚居的村也可以在清真寺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应当填写公示情况说明。 任何人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均可以直接向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乡(镇)、民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低保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拟决定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的低保待遇: (一)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二)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三)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者死亡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取消低保待遇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及时提出取消低保待遇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作出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低保对象送达《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二十村民委员会、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拟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提高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五章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低保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比例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批准。 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自低保资金拨入之日起5日内转存入低保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发放或者扣留。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专用存折账户时,应当免收账户服务费、查询、挂失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 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公开联系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将低保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及低保待遇标准、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告,接受咨询和社会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无效,由乡(镇)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一)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的; (二)未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的; (三)未邀请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列席村民代表会议的; (四)未公示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的; (五)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低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或者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农村居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乡(镇)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内容和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的,由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农村居民对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民主评议表》、《取消低保待遇通知书》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银川市前进街派出所。2、文化街派出所。3、银川市胜利街派出所。3、银川市西街派出所。4、立岗派出所。5、长城中路派出所6、凤凰北街派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1]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派出机关。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1种观点: 一、宁夏多少个艰苦边远地区,有哪些?1、 宁夏(11个)2、 银川市: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二、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1、 一类区平均43元每月,二类区平均 86元每月,三类区平均172元每月,四类区平均300元每月。2、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三、宁夏艰苦边远地区划分标准是什么?1、 三类艰苦地区算分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每月,二类区平均86元每月,三类区平均172元每月,四类区平均300元每月。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法律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第一条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类。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每月,二类区平均 86元每月,三类区平均172元每月,四类区平均300元每月。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包括当地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与省是同一等级)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2)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伤残系数(死亡的按100%计算);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082元。2、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5元;3、全年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10280元。4、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48元;5、全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8元。按上述标准算:12000元左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银川市前进街派出所。2、文化街派出所。3、银川市胜利街派出所。3、银川市西街派出所。4、立岗派出所。5、长城中路派出所6、凤凰北街派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银川市胜利,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38号,电话:0951-41179732,银川市文昌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共享家园东区13号楼,电话:0951-20100903,银川市凤凰北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40号,电话:0951-50471344,银川市朔方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49对面,电话:0951-20851485,银川市上海西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塔西路与正源北街交叉处,电话:0951-56910196,银川市西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8,电话:0951-50457777,银川市丽景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春辉巷7,电话:0951-67366128,银川市富宁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95号,电话:0951-503514,银川市文化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生巷35号,电话:0951-602152310,银川市玉皇阁北街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328,电话:0951-671406911,银川市北京西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星光巷附近,电话:0951-207706712,银川市贺兰山西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129,电话:0951-302057213,银川市西花园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南巷78号,电话:0951-302414814,长城中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15,上海西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附近16,永宁县杨和地址:银川市永宁县团结西路1附近17,灵武市城区地址:银川市灵武市谢家井巷,电话:0951-402665718,贺兰县习岗,地址: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南街,电话:0951-806593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凤凰北街派出所,地址:西桥巷长城中路派出所,地址:长城中路立岗派出所,地址:105县道立岗清真大寺附近银川市西街派出所,地址:进宁北街71银川市胜利街派出所,地址:南关二巷10号文化街派出所,地址:民族北街与北京路交叉口向南200米银川市前进街派出所,地址:明德巷58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外省人在宁夏落户如下:1、外省人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户;2、外省人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落户;3、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宁夏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户,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房屋上落户。购买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备案合同、安置协议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在宁夏落户。拥有银川市房屋产权但未在宁夏落户的,可直接将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宁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2021年8月31日前推计算)。(2)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足以上条件者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区外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宁夏2021年自治区重点项目清单包含:中卫至平凉至庆阳铁路、包银高铁包头至惠农南段、包银高铁银川至巴彦浩特支线、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宁夏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基地迁建项目、青铜峡市工业园区精细化工项目、宁夏鑫晶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工业蓝宝石晶造加工项目(一期)、宁夏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展示中心等160个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次下达市本级、各县(市)区、园区基本建设第一批投资计划项目共696个,总投资285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20亿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本次下达市本级、各县(市)区、园区基本建设第一批投资计划项目共696个,总投资285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20亿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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