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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制定了自治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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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有立法权,可以制定适合自己民族自治的法规,切只在该区域适用。但一般不会和国家法律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3种观点: 能。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区属于管辖,只是在某些特定民族事项上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四、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五、组建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八、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法律与其他地区是一样的,除非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对法律做了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是人还是其他省区的,都一律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3种观点: 自治区的基本法律都是一样的。法律是由全国制定的,所以法律都是统一的,不存在不一样。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作适当的变通,变通的范围和级别都是严格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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