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起诉。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起诉: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下列三种案件应向专属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对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起诉;对继承遗产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受理。如果原告向起诉后,该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某一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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