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详细介绍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最新刑罚规定。若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存在重要事实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且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分析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最新判刑规定如下:

1.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若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债券和股票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由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拓展延伸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的手段,使投资者误入歧途,从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发行人、证券公司、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发行股票、债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该罪行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一种严重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并严格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结语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最新判刑规定表明,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债券和股票在发行主体、收益稳定性、保本能力、经济利益关系和风险性等方面存在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关系,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的保本能力较高,但风险性较高;股票则风险性较高,但保本能力也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