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请材料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一级、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3、程序
1、申请人每月1-20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
2、社会保障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审查;
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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