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提出申请。诉中和诉前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提供担保。诉中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可因下列情况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判决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一、财产保全流程是什么
(一)财产保全流程是:1、申请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3、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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