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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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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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