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
1.登记立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受理。
3、送达起诉书,指定答辩、举证期间
4、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调解
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内进行。
(可以在审理中再次进行调解。)
六、裁判
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
七、宣判
人民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上诉
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通知原审人民。
九、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负责执行。
十、申诉与再审
1.申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再审
民事案件立案程序各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十一、案卷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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