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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问题能否改为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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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一、在几个月内就不能抵扣了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甲方违反购销合同甲方能给开具红字吗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丙方开票是明显不符合有关税务规定的。国税发[1995]192号文明确如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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