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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间需要多长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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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办理。

(2)、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置决定的,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置决定。

治安案件查处原则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2.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机关对于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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