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被送到看守所前,就要对其身体进行全面的检查,以防止传染性的漫延和发生意外 。
检查的项目主要有,心电、X光片、乙肝五项等常规身体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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