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未结案的处理方式: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案件是否继续由受案机关决定;2)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办理手续,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等。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到期还没结案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则被取保候审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可以退回。案件是否继续办理由受案机关依法决定。
2、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例如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则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等
拓展延伸
司法迟滞:长达2年的取保候审案件仍无解决
长达两年的取保候审案件的解决进展仍然停滞不前,引发了司法系统的严重关切。这起案件的拖延不仅令当事人焦虑不安,也让公众对司法效率产生了质疑。尽管相关当事人和律师多次提出申请和辩护意见,但法庭的审理进程却一直没有明显的进展。这种司法迟滞不仅影响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面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协调,优化审判流程,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公正的解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司法迟滞对长达两年的取保候审案件的解决进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引发了司法系统的关切。此案的拖延不仅令当事人焦虑不安,也让公众对司法效率产生了质疑。尽管申请和辩护意见多次提出,但法庭审理进程却无明显进展。这种司法迟滞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加强内部协调,优化审判流程,确保案件能迅速、公正解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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