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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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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约定的特定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规定执行。

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有以下: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违约责任认定方法有以下:

1、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

2、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

3、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

总之,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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