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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