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己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
对刑罚执行的理解:
1、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
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是的生效刑事裁判,但不包括无罪和有罪免刑的判决。
3、执行内容是将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刑罚付诸实施。
4、执行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
一、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1、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2、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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