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但尚未被征兵办确定为预征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以及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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