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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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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危害范畴,应当中级管辖。危害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负责。在未设立机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的刑事案件,由省厅指定其他市级负责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一、的职责是什么

的职责:

1、对叛国案、国家案、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

3、审查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逮捕、起诉还是不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民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5、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是否合法执行刑罚;

6、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铁路运输案件管辖范围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的案件、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机关、保卫部门、监狱分别行使侦查权。除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机关立案侦查。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机关决定立案后进行侦查。立法上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管辖权赋予机关,是由其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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