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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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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机关存档备查。

一、寻衅滋事的程序

(一)受案

1、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机关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依据人民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二、批捕的时效是多久?

人民对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机关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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