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划拨土地转让并非发生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划拨土地转让涉及土地转让方、受让方,且需经过有批准权的批准和签署出让合同,故必然还涉及方。这三方共同构成划拨土地转让主体关系。
在三方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划拨土地转让方式。不论何种方式,划拨土地转让的前提是经批准。批准转让后,还需要有土地出让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将划拨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土地性质(下列第三种方式除外)。在签署出让合同环节,既可以由划拨土地转让方与出让部门签署出让合同,也可以由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直接与出让部门签署出让合同。这自然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划拨土地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与出让部门签署出让合同,该受让方可基于出让合同获得目标土地使用权,那么针对同一宗土地与划拨土地转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如何继续履行?该转让合同是何性质?这需要结合不同的转让方式,逐一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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