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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怎么处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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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

调解可分为:

①双(各)方自愿调解;

②民间调解;

③行政调解;

④司法调解。

其中,双(各)方自愿调解,包括双方或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民间调解,包括双方请律师主持调解、请亲朋好友主持调解、请居(村)委会出面主持调解等等;行政调解,指双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机关出面主持调解;司法调解,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审判员出面调解其房产纠纷的情况。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陪(如房产分单等)。为避免而后再产生是非,双方还可对非司法调解的其他调解书进行公证,如分单公证、继承权公证等。司法调解不须公证,其本身就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

当事人事先有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后,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

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房屋产权纠纷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1、相邻产权纠纷。它指因宅基地使用权、采光权、通风权、通行权、排水权以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必须停止损害行为,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技巧上,最关键的是对产权人各自专有房屋的界限进行正确判断。只有分清界址,才能区分是谁侵犯了别人的产权。确认界址一要凭官方记载,二要参照原来住宅的建筑图纸,三要请房产专业勘丈机构复核。惯例上,假如两家相邻以一墙分界的,界址就是墙体内的中心线。

2、优先购买权纠纷。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起因,往往是房屋产权人未通知产权共有人或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售。处理惯例是,这种未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出售,如果其合同不违法,就不能被推翻,如果尚未签订合同,则须停止办理;在房屋产权人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要将房屋出售的三个月内,共有人或承租人不表示购买,其优先购买权便失去;承租人租期届满并与出租人解除合约的,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讲共有人比承租人更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产权纠纷解决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房屋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其合法的房屋产权都受法律的保护。人民审理房地产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取得房地产是否合乎和法律,是否拥有取得该房屋的各种证明文件。凡合法取得的财产,人民一律予以保护。

第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的房地产案件,涉及年代久远,情况相当复杂。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注重现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对于历史上的遗留问题,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地方的行规、规章,结合案件的实际,公平合理地妥善解决。

第三,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原则。在确认房屋产权时,对那些依法履行合法手续建造的房屋和取得的房屋,应依法确认,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那些未履行合法批准手续,私搭乱盖的违章建筑,或非产权人在合法使用他人房屋期间对所使用的房屋未经产权人同意进行改、扩建的以及非法取得房屋的,均应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制裁违法者。

第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房屋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新建、改扩建或购买的房屋在产权归属和共有份额上发生纠纷的,应根据当事人对该房屋投资、投劳情况,按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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