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产生滞留票。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需要提醒纳税人关注的是,不管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均要求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后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
2、开具专用的时间。纳税人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使用期限。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存根联。
4、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入股,或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被投资者或是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专用给被投资方,或者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
5、免税商品不能开票。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的规定仅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这里不包括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免税货物通常也是不准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使用开具专用的权利,也不在范围内,如需要开具专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情况下申请代开专用,如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税额的,应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税额的,则按应征税额数征收税款。
6、丢失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7、何时开红字。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8、退货处理。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9、保管期限。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专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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