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的不能报销,具体如下:
1、因为是一种证明付款的法律文书,从法律上看,复印件是不可以作为证据。可以要收款单位开出证明,证明确实交过款,而复印件作为收款单位开出证明的副件,经过报销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就可以报销;
2、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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