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开票,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才能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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