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丢失,复印件不可以报销。是一种证明付款的法律文书,报销时只能使用正本,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经对方许可给予记账联或存根联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除外。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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