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票据法 》第六十,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 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 债务人 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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