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丢失提供复印件不能抵扣,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抵扣的条件有哪些
1、凭证条件。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
2、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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