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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