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但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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