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法律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专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专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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