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减刑裁定的管辖是什么?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什么?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