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一、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面对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一级人民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上一级人民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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