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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减刑审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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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和参与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于重大立功、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有异议以及涉及职务犯罪、犯罪等重大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需通知、执行机关和被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庭审。

法律分析

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人民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拓展延伸

假释减刑程序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假释减刑程序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获得假释或减刑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明确和规范。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释减刑程序包括申请、审理、决定等环节,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行为表现、刑期执行情况、社会危害性评估等方面。程序规定则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理程序的安排、决定的依据等。假释减刑程序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假释减刑决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性,同时也充分考虑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因素。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然而,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减刑请求、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有异议、涉及重大职务犯罪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等,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人民应当通知人民、执行机关和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根据需要,还可以通知证明罪犯悔改表现或立功的证人、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等参加庭审。假释减刑程序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决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同时综合考虑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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