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一、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是怎样的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
二、知情权。这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重要保证。知情权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实。
三、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四、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评估结果异议权。被拆迁人收到评估结果后10内,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六、选择安置补偿方法的权利。
七、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找拆迁公司谈判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部门委托拆迁公司商谈补偿问题的,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公司谈判拆迁补偿的问题。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现在会强制拆迁吗
可以强行征收土地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要拆迁的话,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死活不肯同意的拆迁行为,往往感到无可奈何,有时候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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