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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哪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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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裁定。

《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如下:

(一)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假释的裁定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需要注意的是:

(1)中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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