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一、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二、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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