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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进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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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只限于监狱内的专门法庭,不允许社会人员参与。减刑的申请条件包括重大立功表现和服刑期间的遵守监规、教育改造和悔改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可以是阻止他人犯罪、检举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一、减刑假释案件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吗?

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二、减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减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于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规定、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有异议、以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减刑的申请条件包括重大立功表现、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可以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和立功情况来决定刑期的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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