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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款不还还低价转卖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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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应当及时的向申请,撤销借款人低价转卖财产的行为。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赋予债权人的一项特别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一)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二)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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