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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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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

1、审理组织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发现下级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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