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犯罪,涉及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数额较低即可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数额不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包括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并需要具备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盗刷他人银行卡犯什么罪?
盗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盗取公私财物,金额较大或是数次盗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并处或是单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是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是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是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法律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盗刷他人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有多次盗取行为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也有相应规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包括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以欺骗方式获取公私财物,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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