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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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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动机多种多样,各种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发生,既违背了设立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也妨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为预防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滥用,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派生诉讼中,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公司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败诉,则公司或被告为参加诉讼的费用可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赔偿。设立这一制度可以起到双重的作用,一可以运用利益的调节机制遏止通谋诉讼,制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诉讼;二原告股东败诉时,为被告可得到的赔偿费用提供了来源。

2、明确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原告胜诉有补偿制度,败诉时也应有赔偿制度。有利于股东在提起诉讼时能够再三考虑,而不至于在诉因不明,事实不清,不具有正当理由等情况下盲目的提起诉讼,从而影响公司的声誉,或者僵化公司与董事的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约束机制,例如规定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前述),原告股东的诉讼权利等等。股东的诉讼权利,应该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范围内;而涉及到实体权利诉讼的处分,例如请求调解、和解以及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应该明确在派生诉讼中予以排除。

一、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一)依照《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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