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同诈骗立案不一定能追回钱,赃款已挥霍需罪犯赔偿。《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若诈骗财物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且符合一定情形,应追缴;善意取得的不追缴。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需通过其他手段处理。
法律分析
被合同诈骗立案不一定能要回钱,对于赃款,办案部门会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若赃款已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而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就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拓展延伸
追回合同欺诈案件中的损失:法律途径和可行性分析
追回合同欺诈案件中的损失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法律途径和可行性分析方面,首先需要评估合同欺诈的证据和法律条款。然后,可以考虑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如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等,以追回被骗取的钱款。但是,成功追回损失的可行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证据的充分性、被告方的财务状况等。因此,在实施追回行动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制定最合适的追回策略。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被合同诈骗立案的情况,办案部门会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赃款。若赃款已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追回合同欺诈案件中的损失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最合适的追回策略。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