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问:
今年某税务部门在对我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对我单位接收的经送有关税务机关鉴定,发现以前年度(2008-2009年)有部分是供货开票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真票,普通)开给我单位的(我单位不知情,发生的经济业务也是真实的),现税务部门要对我单位补缴所得税并进行罚款、缴纳滞纳金,不同意我单位找对方单位重新取得有效,我们认为这不合理。
1、我单位与对方是真实交易;
2、我们取得的是真实;
3、对方单位借开他人真实,我单位作为收票方不可能识别税务部门将哪张卖给哪家单位使用,这应是税务部门管理的责任;
4、应允许我单位找开票单位换回有效;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善意取得的虚假,在换回真实有效后都可以允许抵扣,为何我们普通不让我们换回并进行税前列支;6、为什么这根本属于税务部门管理的责任,要让我们来承担。请问,我单位应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
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都要求纳税人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什么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必须真实;其次开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开具。这两点显然是必须的。
而根据您的提问,对方单位显然未按规定开具,这也就意味着您单位取得的不是合法有效的,因而按照规定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一、医院收据可以当报销吗
不可以,医院收据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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